音樂授權

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9年8月18日智著字第10916008860號函及105年8月4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執行授權業務須知第3條第1項第1點、第2點,本會預告費率草案如下:

公開演出

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例如:演(奏)唱會、舞台劇、舞蹈表演、街頭藝人等現場表演,或餐飲店、飯店、門市服飾店、便利商店、超級市場、賣場、辦公大樓、航空公司、遊樂園區、KTV、卡拉OK…等行業,以加裝喇叭或擴音設備播放CD、MP3、廣播電台、線上音樂、音樂公播機…等音樂,均屬於公開演出,應事先申請公開演出之個別或概括授權。

公開播送

凡無線電視台、衛星電視台、有線系統業者、公營電台、調幅AM電台、調頻FM中功率電台、小功率電台、有線音樂頻道、衛星音樂頻道,如電視廣播節目、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、演唱播出時,則需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。

公開傳輸

舉凡於網路或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、影音畫面、影音嵌入、網路影音直播、網路音樂試聽下載、網路廣播電台、網路電視影片、網路卡拉OK、KTV、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、MOD、網路隨選VOD…等,透過網路以下載或串流之方式公開傳輸音樂時,需申請「公開傳輸」之概括授權或個別授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