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開播送授權費率

電視台概括授權使用報酬費率 (費率公告日期:112年11月24日)

無線電視台
音樂頻道:
  • 以全年度總收入-15%廣告佣金-租金收入-權利金收入-利息收入=餘額之0.5%計算。
一般商業頻道:
  • 以全年度總收入-15%廣告佣金-租金收入-權利金收入-利息收入=餘額之0.3%計算。
新聞、體育頻道:
  • 以全年度總收入-15%廣告佣金-租金收入-權利金收入-利息收入=餘額之0.05%計算。
政府所屬頻道(即公共電視台、原民台、客家台):
  • 以政府依公共電視法撥款預算之0.1%計算。

衛星電視台
音樂頻道:
  • 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+授權總收入=總額之0.35%為當年度使用報酬。
一般商業頻道(綜合性頻道):
  • 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+授權總收入=總額之0.33%為當年度使用報酬。
電影台、戲劇、卡通台:
  • 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+授權總收入=總額之0.1%為當年度使用報酬。
新聞、體育頻道:
  • 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+授權總收入=總額之0.05%為當年度使用報酬。

有線電視台
自製頻道:
  • 每頻道每戶0.5元。

廣播電台概括授權使用報酬費率 (費率公告日期:110年04月18日)

無線廣播電台
全國性廣播電臺:
全國性調頻網:每一廣播網42萬元。
全國性調幅網:每一廣播網21萬元。
中、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與調幅廣播臺如下:
地區 屬性 使用報酬金額(每一頻道/每年) 表格說明
中功率調頻
(乙類)
小功率調頻
(甲類)
調幅
(AM)
台北地區
(台北市

新北市)
音樂台 180,000 45,000 43,800 1.地區:
廣播電臺所在之地區縣市,係以NCC核予廣播電臺發射地址認定。
  
2.屬性:
(1) 音樂台為全台節目以 音樂播歌為主,節目 內容占全台節目2/3 以上者屬之。
(2) 綜合台節目含各類綜 合內容,音樂相關節 目內容占全台節目 1/3-2/3者屬之。
(3) 商業/談話台係指以商 品銷售或談話性節目 為主,較少使用音 樂,音樂相關節目內 容低於全台節目1/3 者屬之。
綜合台 144,000 36,000 34,800
商業/談話台 108,000 27,000 27,000
台中市
台南市
高雄市
桃園縣
彰化縣
音樂台 90,000 22,500 20,400
綜合台 72,000 18,000 16,800
商業/談話台 54,000 13,500 13,500
基隆市
新竹縣市
宜蘭縣
苗栗縣
南投縣
雲林縣
嘉義縣市
屏東縣
音樂台 60,000 15,000 13,800
綜合台 48,000 12,000 10,800
商業/談話台 36,000 9,000 9,000
花蓮縣
台東縣
音樂台 30,000 7,500 7,800
綜合台 24,000 6,000 6,600
商業/談話台 18,000 5,000 5,000
澎湖縣
金門縣
連江縣
音樂台 15,000 6,000 6,600
綜合台 12,000 5,000 5,000
商業/談話台 9,000 5,000 5,000
調幅廣播電臺之分頻(轉播臺):
  • 關於營利性調幅廣播電臺分頻(轉播臺)每頻道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,係以其所在地之主頻(主播臺)每頻道使用報酬之三分之一為計算。
文化、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:
  • 一、有營利行為者,其使用報酬率如下:
    • 1、全國性調頻網:360,000元。
    • 2、全國性調幅網:180,000元。
    • 3、地方性調頻臺:
      • (1)大功率(丙類)頻道:105,000元。
      • (2)中功率(乙類)頻道: 60,000元。
      • (3)小功率(甲類)頻道: 30,000元。
    • 4、地方性調幅臺:30,000元。
  • 二、無營利行為者,其使用報酬率如下:
    • 1、全國性調頻網: 72,000元。
    • 2、全國性調幅網: 36,000元。
    • 3、地方性調頻臺:
      • (1)大功率(丙類)頻道:21,000元。
      • (2)中功率(乙類)頻道:12,000元。
      • (3)小功率(甲類)頻道: 7,000元。
    • 4、地方性調幅臺:6,000元。
  • 三、特殊目的或專業性頻道(中波、短波):
    • 每一頻道每年6,000元。
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:
  • 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,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5,000元。
文化、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:
  • 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,每頻道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2,000元。

境外廣播電台
  • 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(即衛星上鏈費)之0.6%為當年度使用報酬。

有線、衛星廣播音樂:(音樂頻道商)
  • 以前一年度有線、衛星廣播音樂(音樂頻道商)營業收入之1.5%計算。
    依前述使用報酬率之年度結算總額如不足新台幣13.5萬元,以新台幣13.5 萬元作為當年最低應支付數額。(未稅)
透過網路傳輸方式:
  • 按本會公開傳輸費率計算。

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費率每一契約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5,000元。
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。